市场上获得, 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所谓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①,是指网络游戏中由游戏提供,能够为游戏角色个人持有和使用的虚拟物品,包括武器装备、游戏货币、土地房屋、日用品等多种形式,根据游戏类型、背景和情节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设定。
虚拟财产的特征表现为:l无形性:无形性只是针对现实世界而言的但在游戏的空间内,虚拟财产表现为有形物。
2特定性:虚拟财产只能存储在游戏运营商的专用服务器内,不能脱离游戏存在。
3独占性:虚拟物品一旦被游戏角色占有,就成为虚拟财产。
玩家对所拥有的虚拟财产享有独占权并排斥他人干涉或侵害。
4可转让性:玩家可有偿转让或无偿赠与虚拟财产。
(三) 、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关于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各方面的争议较大, “使用权说”和“所有权说”是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使用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属于游戏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其所有权属于游戏厂商,运营商享有管理权,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权。
“所有权说”则认为,虚拟财产虽然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该特定服务器上, 但是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游戏服务时特定行为的结果, 具体虚拟角色和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取决于玩家自身的活动。
运营商只是提供服务及相应的保管工作。
从这个角度来看,虚拟财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玩家。
在网络游戏最发达的韩国, 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 而无权对其随意修改或删除,这种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明确玩家对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能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有利于保证游戏产业发展的稳定性,规范运营商的行为和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游戏中玩家和运营商的合同关系(一) 、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⑴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有种观点认为:确定游戏合同的成立时间就确定了合同的生效时间。
网络格式合同在用户点击前视为要约,而点击“同意”的行为被视为以行为构成承诺,因此点击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而网络游戏格式合同的文本一般是在弹出窗口中出现,大多需要翻屏几次才能阅读全文, 需要提示的条款没有特殊标志,也没有设计必须阅读后才能选择的功能这在技术上不是问题,多数用户甚至没有阅读就直接点击“同意” ,而“格式条款没有提醒必要的注意的话,根本就没有成立,谈不上有效无效的问题” 。
所以,不能以下载或注册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不成立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无效合同不得继续履行;而不成立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继续履行主要义务来使之成立生效。
游戏合同中,玩家的主要义务是付费,而运营商的主要义务是提供游戏服务, 游戏合同的成立时间应该是玩家接受游戏服务并付费的时间。
确定游戏合同生效的时间,对注册就要付费的游戏来说意义并不大,但目前多数游戏下载和注册免费,且有一个免费试用期,免费期结束后才要求付费,因此,在免费期内游戏合同并没有生效。
⑵、效力待定的合同和无效合同 游戏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对合同主体是有要求的。
由于格式合同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 订立合同时又不与对方当事人见面,因而对方当事人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甚至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目前我国玩家结构年龄偏小,这类情况应该较为常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 游戏合同是否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游戏本身要求并不高,可以看作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但涉及到游戏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可能就超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理解能力了,应视为无效合同。
⑶、格式条款的效力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协商, 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会尽量使自己的权利更多,风险更小,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