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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计算机病毒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计算机病毒被定义为:“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破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这一定义,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和权威性广义定义计算机病毒Computer Virus,是一种人为制造的、能够进行自我复制的、具有对计算机资源进行破坏作用的一组程序或指令集合类似于生物病毒,它能把自身附着在各种类型的文件上或寄生在存储媒介中,能对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进行各种破坏;有独特的复制能力和传染性,能够自我复制——主动传染,另一方面,当文件被复制或在网络中从一个用户传送到另一个用户时——被动传染,它们就随同文件一起蔓延开来1.2.1 计算机病毒的基本特征计算机病毒的可执行性程序性计算机病毒的基本特征,也是计算机病毒最基本的一种表现形式程序性决定了计算机病毒的可防治性、可清除性,反病毒技术就是要提前取得计算机系统的控制权,识别出计算机病毒的代码和行为,阻止其取得系统控制权,并及时将其清除 “人为的特制程序”是任何计算机病毒都固有的本质属性,这一属性也决定了病毒的面目各异且多变计算机病毒的传染性计算机病毒的传染性是指病毒具有把自身复制到其他程序的能力。
计算机病毒会通过各种渠道从已被感染的计算机扩散到未被感染的计算机。
计算机病毒的这种将自身复制到感染目标中的“再生机制”,使得病毒能够在系统中迅速扩散。
正常的计算机程序一般是不会将自身的代码强行链接到其他程序之上的。
是否具有传染性,是判别一个程序是否为计算机病毒的首要条件。
传染性也决定了计算机病毒的可判断性。
计算机病毒的非授权性计算机病毒未经授权而执行计算机病毒的隐蔽性计算机病毒通常附在正常程序中或磁盘较隐蔽的地方,也有个别的以隐含文件形式出现,目的是不让用户发现它的存在。
计算机病毒的隐蔽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传染的隐蔽性病毒程序存在的隐蔽性计算机病毒的潜伏性一个编制精巧的计算机病毒程序,进入系统之后一般不会马上发作潜伏性愈好,其在系统中的存在时间就会愈长,病毒的传染范围就会愈大计算机病毒的可触发性计算机病毒因某个事件或数值的出现,诱使病毒实施感染或进行攻击的特性称为可触发性为了隐蔽自己,病毒必须潜伏,少做动作。
如果完全不动作,一直潜伏的话,病毒既不能感染也不能进行破坏,便失去了杀伤力。
病毒既要隐蔽又要维持杀伤力,它必须具有可触发性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所有的计算机病毒都对操作系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轻者降低计算机系统工作效率,占用系统资源如占用内存空间、占用磁盘存储空间以及系统运行时间等,重者导致数据丢失、系统崩溃,其具体情况取决于入侵系统的病毒程序、取决于计算机病毒设计者的目的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决定了病毒的危害性计算机病毒攻击的主动性计算机病毒对系统的攻击是主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计算机病毒的针对性要使计算机病毒得以运行,就必须具有适合该病毒发生作用的特定软硬件环境计算机病毒的衍生性衍生性为一些好事者提供了一种创造新病毒的捷径。
衍生出来的变种病毒造成的后果可能比原版病毒严重衍生性,是导致产生变体病毒的必然原因计算机病毒的寄生性依附性病毒程序嵌入到宿主程序中,依赖于宿主程序的执行而生存,这就是计算机病毒的寄生性计算机病毒的不可预见性反病毒软件预防措施和技术手段往往滞后于病毒的产生速度计算机病毒的诱惑欺骗性某些病毒常以某种特殊的表现方式,引诱、欺骗用户不自觉地触发、激活病毒,从而实施其感染、破坏功能计算机病毒的持久性即使在病毒程序被发现以后,数据和程序以至操作系统的恢复都非常困难计算机病毒的本质无论是 DOS 病毒还是 Win32 病毒,其本质是一致的,都是人为制造的程序其本质特点是程序的无限重复执行或复制,因为病毒的最大特点是其传染性,而传染性的原因是其自身程序不断复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