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其要获得法律保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原创性。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二)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们所知悉。 (三)可再现性。即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编辑本段著作权归属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因此,确定计算机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以及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我国法律除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第11条至第14条还规定了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合作开发。合作开发者对软件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局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二)委托开发。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三)指令开发。为完成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下达的任务而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四)职务开发。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
件,如是执行本职
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事实上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 (五)非职务开发。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编辑本段软件载体
软件的载体是 光盘 VCD DVD U盘 软盘。 光盘是通过激光雕刻在VCD或者dvd上的。
编辑本段开发流程
软件开发流程即Software development process。 软件设计思路和方法的一般过程,包括设计软件的功能和实现的算法和方法、软件的总体结构设计和模块设计、编程和调试、程序联调和测试以及编写、提交程序。 1 相关系统分析员和用户初步了解需求,然后用WORD列出要开发的系统的大功能模块,每个大功能模块有哪些小功能模块,对于有些需求比较明确相关的界面时,在这一步里面可以初步定义好少量的界面。 2 系统分析员深入了解和分析需求,根据自己的经验和需求用WORD或相关的工具再做出一份文档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