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具体有以下三方面的
工作:首先.尽快 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与其 他企业相比。具有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特点, 因而在关闭中遇到了诸多的法律
问题。因此,应当研究制定金融机构 市场退出的法律框架,如《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金融机构撤销办 法》和《金融机构合并办法》等。其次,是加入 WTO 后,需要对我国 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应的调整, 凡与 WTO 基本原则相矛盾的法 规和政策都应及时废止或修改。最后,是尽快制定
网络银行监管方面 的法律法规。 一、不断提高监人员素质。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国家金融监 管人员的水平决定监管的水平,这是很有道理的。因此,我们必须采 取一切措施, 使我们的监管人员能够不断扩大知识面, 更新知识结构, 同时还要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防止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现象, 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对现有人员加强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 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这是一条主要途径。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商业银行和其他部门引进高素质的 专门人才, 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 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 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 3、切实履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努力 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监管人员尽职尽责。 二、加强当前各金融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防止监管真实或重复 发管。由于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在当前分业经 营的情况下,采取分业监管模式自然有它的优势。但为了避免分业监
管带来的弊端, 我国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要尽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 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加强监管当局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对业务交 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在以后条件成熟 时,可考虑实行功能型监管。 三、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 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实践证明,要在国 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 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 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 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加强对境 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督促它们防范风险、稳 健经营,是我
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加以关注的一个问题。同时,加强 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是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 求。要使我们的金融监管达到国际认可的水准,就必须通过广泛的国 际交流与合作,全面了解、认真
学习、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 和有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