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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z107zI 中山大学 硕士学位
论文 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Bribery 专业名称:刑法学 学位申请人:何洪涛 导师 style=''color:black;background-color:#A0FFFF''>论文答辩委员会(签名) 主席: 委员: 绷怍削订 枷方p 答辩日期:2010年,f月z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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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签名:彳百泼f群 日期:zp fo年f f月2乡日 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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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张彳萄缓亡簪导师鲐压日期:zD/碑I『月z弓日 日期:20f砗I 1月 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 专业:刑法学 硕士生:何洪涛 犯罪作为一种侵害国家廉政制度的职务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尽管立法机关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立法活动,对准确打击受贿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受贿犯罪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从规定受贿罪开始,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各种疑难问题和各种争论就没有停止过。
为保持国家对受贿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在立法尚未对受贿罪的相应规范进行修改前,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探讨受贿罪的司法疑难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根据现行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将从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既未遂的区分标准以及共同犯罪角度,展开对受贿罪司法疑难问题的探讨。
第一部分论述了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认定问题。
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亦即利用自己直接管理的权力。
对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过去自己曾经担任的职务之便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而对利用自己将担任某职务之便,在担任职务之前收受财物,待获任某职务以后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应构成受贿罪。
认定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必须查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如果行为人在行使职权时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这种行为则是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之便。
贿赂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
对以赌博形式受贿的贿赂应当进一步厘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行使职权的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以为他人谋利为目的行使职务行为,收受财物即构成受贿罪。
如果行为人在行使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客观上为他人获取了利益,但是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利的目的,该行为不应构成受贿罪。
可以通过考察职务行为与赠送财物之间的关联性认识行为人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目的。
第二部分说明了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认定。
应当严格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及时返还或上交;国家工作人员将贿赂用于公益事业具有受贿罪的主观罪过。
在受贿罪中,不存在事前没有贿赂的约定,事后收取当事人钱财的所谓事后故意,事后故意不构成受贿罪。
第三部分说明了受贿罪既遂、未遂问题。
对行贿人先送钱财,受贿人再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利的行为来说,以为行贿人以谋利为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时,受贿罪既遂。
对行贿人与受贿人约定先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行贿人再送钱财的行为而言,以行贿人向受贿人送予钱财时为受贿罪既遂。
第四部分说明了受贿罪共犯与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与无身份者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受贿的案件应按共同犯罪的想象竟合犯,即全案一并以重罪受贿罪来处理。
第五部分说明了受贿罪牵连犯的认定。
笔者认为,立法或司法解释应确立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实际运用具有可行性、统一性。
关键词:职务之便;贿赂;主体;共同犯罪;罪过 II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Bribery Major:Criminal law Name:He Hongtao Supervisor:Associate professor Zhuang jin Abstract Bribery as a crime against the national integrity system,job-related crimes,with serioussocial harm.Although the legislature according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development of the situation changes in a number of effective legislative activities,on theexact crime against bribery played a positive role.However,because of bribery crime itselfhas the complexity and particularity requirement of taking bribes from the beginning ofjustice in criminal law theory and practice of various troubleshooting and various controversydid not stop.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state’s high-pressure situation against bribery,bribery in “。
the legislation has yet to be modified before the corresponding norms,from the perspective ofthe science of criminal law to explain and difficult judicial bribery issue is particularlyimportant.In this paper,the existing criminal law,criminal justice interpretation,combinedwith judicial practice,the objective of taking bribes from the elements,the subjective element,accepting bribes Criminals point of distinction and common crime,started on the difficultissue of accepting bribes ofjustice. First charpt mainly talks about identity of obj ective elements China’s criminal lawdistinguish using his position and using his position or status to facilitate the formation of adistinction between the conditions and they are provided in different articles.Therefore,accepting bribes is using his position within the competence of power,that is,the using of itsdirect management authority.for the retired national staff using in the past which has held hisposition to accept the behavior of property,as the perpetrator has no authority in fact,and losta prerequisite using of terms,Therefore retired officers have retired from office prior toaccepting property to benefit other people do not constitute bribery.But anyone using of theirown who will ser ̄,e as a position to positions prior to accept the property seek benefits forothers act shall constitute bribery.to identify the perpetrator’s subjective guilt of using hisposition,If the perpetrator in the exercise of duties and benefit other people for the purpose, l¨the person who accept the bribe used his position.Otherwise,it can not be identified as theuse of his position.Bribery is targeted property interests.This interest can be reduced to thecorresponding number of property,and Can be calculated in money of the economic value,and bribe in order to obtain the property interests of the actually paid some money to buy. Seeking benefits for others which exercise of the powers is subjective element,as long asthe behavior who think mat other people act for the purpose of the exercise of its duty,thisactivity constitutes acceptance of bribes.If the perpetrator acts in the exercise of its duty inthe process of objectively obtaining a benefit for others,but there is no subjective purpose ofprofit for others,the behavior should not constitute the act of taking bribes.By examining thebehavior and functions Can be presented understanding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propertywhether the person has subjective purpose. Tlle second chapter mainly talks about the identity of o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Crimeof corruption could only be intentional,but it call not be the fault.In the crime of bribes,thereis no so—called post intention which is no prior agreement of bribery,after the parties receivemoney· 砀e third chapter mainly talks about the distinguish of accomplished crime and abortivecrime.For sending the bribe first,then national staff used his position to conduct its profit,thatbribes were implemented for the purpose of proft functions behavior,bribery accomplished.For they agree to national staff used his position to seek benefits first,then send money,whensending money to national staff,the crime accomplished. ,The forth chapter describes bribery Accomplices.National staff and non-status workers toconstitute the crime of complicity in bribery. ne filth part of taking bribes、憾the finding of guilty.i tllilll(,legislative and judicialinterpretation should be clearly stipulated for taking bribes Was made a number of crime andpunished,the theory of scientific,reasonable and practical use of feasibility and unity. Key words:convenience ofposition, bribe, subject ofcrime,joint crime,sin IV 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I目 录……………………………………………………………………………………………………………………….V问题与现状………………………………………………………………………………………1第一章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认定……………………………………………………………..3 第一节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一3 第二节受贿的对象…………………………………………………………………………………。
9 第三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地位……………………………………………………………………12第二章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认定…………………………………………………………。
17 第一节收受钱财后及时返还或上交罪过的认定…………………………………………………17 第二节将贿赂款用于公益事业罪过的认定……………………………………………………….18 第三节“事后故意”司法认定的疑难的认定…………………………………………………抽…。
19,一:燎第三章受贿罪的既、未遂问题的认定……………………………………………………2l 第一节受贿罪既遂、未遂区分标准之分歧…………………………………………………………2l 第二节受贿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羔….22第四章受贿罪共犯与身份关系的认定……………………………_……………………24 第一节 国家工作人员与无身份者相互勾结收受贿赂的认定……………………………………24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26第五章受贿罪牵连犯的认定…………………………………………………………………29. 第一节受贿罪中的牵连犯…………………………………………………………………………29 第二节受贿罪牵连犯的处罚原则…………………………………………………………………30结 语…………………………………………………………………………………………………………………..32参考文献………………………………………………………………………………………33后 记…………………………………………………………………………………………………………………。
35 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 问题与现状 当前,国家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打击贿赂犯罪,许多收受贿赂的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面对着国家对贿赂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收受贿赂的行为呈现为新的特征,从而导致现有法律打击这些新型的收受贿赂行为出现疑难。
为此,有必要针对司法实践中收受贿赂行为的新特点展开研究,以服务于司法。
对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认定,犯罪对象的确定,以及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司法实务部门以及学界都存在较大争议,需要一一厘定。
其一,客观要件的争议首先集中在“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上,有人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是包括利用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所造成的方便条件,二是利用包括与工作相联系的便利所造成的方便条件;有人认为,在直接受贿型犯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体表现为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有人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表现为四种具体情况;有人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其次,受贿对象的范围,也是聚讼不断的问题,主要有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利益说等三种观点。
再次,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地位”的理解,也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属于主观要件的范畴,而不像通行观点所说的那样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有人认为,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只是应把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为一种许诺:有人认为,受贿罪的危害或受贿罪的本质并不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因为它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义务。
其二,主观要件的争议主要围绕国家工作人员将收受的钱财及时返还、上交或用于公益事业是否具有受贿罪的罪过?以及是否承认事后故意而展开,有人认为,不应当存在事后的故意;有人认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就完全可能成立受贿罪;还有人认为,受贿罪认定的核心应当是,行为人知道所得则物或者是将得到的则物是基于其职务行为,而职务行为于取则之前还是之后在所不问。
其三,对受贿罪既遂、未遂的区分问题上,主要存在承诺行为标准说、收受行为标准说、谋利行为标准说、实际重大损失说等四种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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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其四,对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方面,国家工作人员与无身份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争议较大。
其五,受贿罪中的牵连犯的认定。
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谋取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
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存在触犯其他罪名的可能。
本章对受贿罪牵连犯进行界定,并提出处断主张。
本文将从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既未遂、共同犯罪和牵连犯等五个方面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管见,希望能够有助于司法实践。
2 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 第一章 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由此可见,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索取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然而实践中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受贿罪的对象却存在诸多疑难,厘清上述司法疑难对准确适用本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 危害行为构成受贿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否则危害行为不可能对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造成侵害进而构成受贿罪。
理解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认定受贿罪的重要内容。
然而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为当事人谋取了利益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却存在诸多争议。
一、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 1.利用职务之便含义的司法沿革 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
但刑法颁布以来,一些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权力为当事人谋取利益,也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当事人谋取利益。
在这种背景之下,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如何认识利用职务之便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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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法律概念的意义,取决于法律关系所需的内涵。
”①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的权力。
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 ’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罪论处。
司法解释把利用职权之便解释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有关的便利条件是合适的,这可以扩大受贿罪的处罚范围,以应对现实生活。
“字义具有双重任务:它是法官探寻意义的出发点,同时也是划定其解释活动的界限。
字义可能范围外的说明,已经不再是阐明,而是改变其意义。
”@利用本人的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毕竟有较大的差异。
为保障人权,厘清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新刑法把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予以区分,把它们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条中。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立案标准(试行)》,其中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003年11月13同《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物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我国刑法通过把利用职务之便与利西【德】考火曼著:《法律哲学》,刘辛义译,北京:法律:l;版.卒l:,2004年版,第151页。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伦》,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2页。
4 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规定在不同的法条中进而形成了受贿罪的规定。
2.学说介绍 我国刑法学界对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形成了各种观点,以下对各种观点作一概述,希望对认识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有所助益。
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是包括利用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所造成的方便条件;二是利用包括与工作相联系的便利所造成的方便条件。
前者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本身职务所具有的在一定范围内直接起作用的条件,后者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与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联系的情况下而产生的一切便利条件。
①也有学者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它包括两种形式:其一是利用职权,即行为人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办钱、物或者人事等各种权力,强调的是钱权交易、权物交易的直接性。
其二是利用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即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体现了钱权交易、权物交易的间接性。
圆还有学者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除了以上两种形式外,还包括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上的便利。
@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直接受贿型犯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表现形式只有两种:一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二是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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