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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民事执行措施论 别:硕士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张世全 20080505 中文摘要 本文从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措施入手,对“执行难”的现状、民事执行法律的现有规定等方面揭示重视执行措施的研究是做好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大部分: 首先,阐述了民事执行措施的概念。
逐一分析了民事执行措施的五个特征:法定性;多样性;强制性;程序性和单向性。
并概括了民事执行措施在民事执行中的重大意义和分类标准。
其次,从民事执行措施的作用和立法内容两方面展示现行民事执行措施规定中存在的缺陷。
后又从现行民事执行措施的具体规定,如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搜查等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进行了理论思考。
再次,通过实际案例,对几种民事执行措施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进行了探索。
最后,构筑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笔者提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概念、强制执行威慑机制的现实意义、法律依据以及具体实施。
结论:民事执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解决目前“执行难”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机制问题至关重要,执行措施也非同小可。
穷尽、健全执行措施有利于国家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构筑,也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并且,尽量减少债务人的痛苦和损失。
这也是民事执行的最大的价值取向。
关健词:执行难执行措施理论思考实践探索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AB STRACT In addition to the preface,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preface:FrOm the present condition of“difficult execution”and the present regulations concerning civil legal performance etc,it announces that research of paying great attention to the performance measures is the important link which WOrks well in the civil performance work. The first part:This part elaborates the concept of civil legal performance measure and analyzes its five characteristicsone by one:legal;diversity;compulsion;procedure and unipolarity.It also generalizes the great significance of civil performance measure in the civil performance case and the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of the civil performance measure. The second part:This is the key part.First,frOm the function of the civil performance measure.and lawmaking contentS,displays the existent blemish in the current civil performance measures.Then frOm the concrete regulations of current civiI performance measures such as searching,freezing and transferring funds deposited by the person under civil legal performance;detaining,withdrawing the income of the person under Civil legal performance and existent problems in the actual operation in the searching process etc.and its resolution,deep theoretical thoughts have been given on the above. The th ird part:this part makes a research on how to make use of concrete civil performance measures in the actualCaSe. The fourth part:building up national execution deterrentsystem.In this part the present writer put forward the concept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nd the legal basis of national execution deterrent system and its concrete implementation. Conclusion:How to carry out performance measures to the standard in the judicatory and adopt the method of the humanization of legality but geniality,is the problem demanding prompt solution of civil case performance.In view of currentsocial great environment and the present performance condition of court,homologous performance measures should be increased in our country’S compulsory performance law to be established meanwhile complement and perfection should be given t0 the original performance measures to original of the performance measure give complement with perfect. Key words:difficult execution,execution measures,theoretical thought,practical research,national execution deterren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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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
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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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引 言 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执行难’’严重困扰着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给法院造成巨大压力。
近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执结民事案件一览表“’ 年度 审结民事案件 执结民事案件 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 全国法院执结当事人申请执 1999年 件351.7万余件,审结一审行 行的各类案件264.5万余件 政案件98759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 执结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2000年 民法院审结各类民事(包括经 264万余件 济、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 案件473万余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 全国法院全年共执结案件 2001年 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 254万件 507.6694万件 五年来(1998年至2002年), 未涉及 2002年 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362万 件 全国法院全年共审结各类民 全国法院全年共执结案件2 2003年 事案件4 8 3.4 3 5万件 3 4.3 8 6 8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力量监督、 6 l l件 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2004年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 重大民事执行案件1 8 6件 审结婚姻家庭、继承、合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执 侵权等各类民事一审案件4 结案件2 1 5.0 4 0 5万件 3 0.3 7 4 4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对跨地 件3196件(含审查申诉和申 区重大民事执行案件的协调, 请再审案件) 共办理此类案件210件 2005年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结 结一审民事案件436.0184件 203.6717万件 全年共新收申请执行案件 205.2835万件,旧存36.0445 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 件3668件,其中审结民事案 最高人民法院上半年组织全 件673件 国法院开展了为期半年的集 2006年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 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共执结 类案件810.5007万件,其中 78万件积案 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38.2407 万件111表中数字均来源于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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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 通过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民事案件的执行率从案件数量上看还达不到50%,还有相当一部分想通过诉讼取得一个‘‘说法”的当事人并没有真正通过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指出:“民商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己成为一大顽症”Ⅲ,必须“加强执行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执行难’”‘21。
笔者统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1999年至2007年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执行难”三个字共出现达二十五处之多。
“执行难”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对于“执行难”的原因,各法学家多有论述。
如有的学者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深层矛盾也随之暴露出来…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大批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严重亏损,经济效益差,根本无履行能力或虽有履行能力但从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国企改革出发不得不暂停执行;经济发展和全社会法律、道德意识滞后之间的矛盾导致了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单位难求和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作祟的局面。
”¨1执行机构的重构与运行的机制问题固然重要,执行措施的研究同样不容忽视。
我们在重视“执行难”其他原因研究的同时,笔者认为现阶段要重视民事执行措施的研究,是做好执行工作、构建执行威慑机制的重要环节。
本文从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措施入手,分析了民事执行措施的基本特征及其运行现状,对现行民事执行措施进行了理论思考;并通过对几个案例的分析阐述了民事执行措施在实践中的探索与创新,继而提出构筑民事执行威慑制度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文中的理论分析与实践探索仍有不少漏洞和缺陷,不当之处,请各位专家、老师和同学批评指正。
一、民事执行措施理论分析 (一)民事执行措施特征分析 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时所采取的,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具体方法、方式和手段。
执行措施体现了国家强制力,‘1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 0 0 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 0 0 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哪常怡主编;《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15—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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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是人民法院完成执行的根本保障Ill。
一般而言,执行机关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民事执行的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因此,执行措施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执行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法定国家执行机关。
民事执行是在r定条件下由国家执行机关基于公权力以强制力实视债权人债权的程序。
现代世界各国大都将民事执行权视为国家固有的权力,也就是说国家是实施民事执行行为的唯一主体,并由法律规定赋予专门的执行机关来行使。
其次,执行措施的实施目的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
民事执行制度系国家运用公权力为债权人实现私权利提供救济的法律制度,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措施的目的在于强制性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分(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或迫使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构筑执行威慑制度)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在民事执行中,执行机关实施执行行为的性质属于公权力行为,而民事执行所欲实现的权利内容是债权人的私权利,而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享有处分权,这就决定了执行机关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尊重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根据此对执行内容作出相应的调整,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同时,为了实现对债权人私权救济的目的,执行机关在必要时还应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再者,执行措施所实施的对象只是财产和行为,而不能是债务人的人身。
在现代社会中,强调对人人格的尊重和对人身权利的保护。
与此相应,执行机关采取执行措施所实施的对象也只能是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权,而不能是债务人的人身。
对不可替代作为或不作为请求权的执行中,由于给付内容的实现必须由债务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由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协助,而无其他可替代的方法,在此情况下,如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则被视为妨害民事执行行为,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欺、.拘留等强制制裁措施,以促使其履行义务。
最后,执行措施是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所实施的具体方法和手段的概括。
执行措施是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的体现,在执行过程中具体表现为执行机关实施执行行为的方法和手段。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措施至少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
执行措施的适用是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落实与调整,深刻地影响着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切身利益。
因此,执行机关在实施‘¨张世全:《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3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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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民事执行行为时,只能根据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从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中恰当 选择,法律未加规定或认可的手段与方法即便对现实有用也不能适用,否则就构 成违法执行。
‘ 第二,执行措施具有多样性。
为了实现执行措施或手段的最优化,不许确保 执行措施或手段与执行标的、执行内容的特征相适应,即执行标的、执行内容不 同,执行措施也应不同。
在民事执行实践中,执行标的、执行内容往往是多种多样而且是多变的,所以,执行措施也具有多样性。
第三,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
执行措施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的,它不以被执行人的同意为条件,被执行人只能服从不许反抗,若有反抗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故有人又将其称为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的强制力不仅直接作用于被执行人,而且凭借其张力也会作用于与执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乃至全社会的人。
第四,执行措施具有程序性。
程序公正是民事审判阶段追求的价值目标。
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执行是审判的延伸,在执行阶段同样应追求程序公正。
它要求在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执行人员应当根据社会正义规范自己的执行行为,严格遵守程序,认真听取当事人及案外人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颠倒实施顺序。
例如,对金钱债权执行时,如果债务人有现金或存款,应优先提取现金或存款,只有当债务人没有现金或存款,或者现金或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能查封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又如,对动产执行时,必须先行查封动产,然后经变价程序,最终将金钱交付与债权人,而不能不经查封措施而直接将财产拍卖,或者不经债权人同意而直接将动产交付与债权人作为抵债。
第五,执行措施具有单向性。
执行措施的适用属于执行机关自行采取的职权行为,并不以被执行人的同意为条件,所以,执行措施的适用往往是单向性的。
被执行人只能容忍执行机关采取的执行行为,并与执行机关配合,强制性与单向性的结合,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私权保护的强制力不受外来干涉,同时,预示着执行机关实施执行措施受到妨害时,妨害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效果。
(二)民事执行措施的分类 民事执行是国家执行机构依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生效4 山东人学硕士学位
论文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行为。
民事执行是私权救济的最后一道“工序”。
正是因为有民事执行制度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才是国家的裁判制度具有权威,并建立起人们对整个法律制度的信心。
所以,“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n1 “只要在社会中存在法,法的实现就一直是并将永远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存在的特殊方式。
法的实现是法的存在、作用和法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
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和他们的组织的活动中,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就什么都不是。
”‘21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而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缺少的形式与途经。
生效法律文书实现的效果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 然而,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多元经济的迅速发展,由于相关制度 (法律制度和信用制度)未能跟上,再加上执行制度中执行措施的严重不足等原因,导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市场交易安全缺乏保障,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所以,完善并创新民事执行措施,对于根治执行难的痼疾,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执行措施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根据债权请求权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执行措施分为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和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根据执行标的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对动产的执行、对不动产的执行和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措施三种。
根据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是否直接作用于执行标的,可分为直接执行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根据执行措施的功能和目的的不同,可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处分性执行措施以及其他执行措施三大类。
二、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措施的理论思考 (一)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措施的缺陷与不足 对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民事执行措施结合司法实践加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的执行措施主要存在如下缺陷与不足: 首先,执行措施的作用突显不够。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没有单独制定强制执行Ill 《列宁全集》第二卷,第256页。
嘲 【苏】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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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法,有关民事执行措施内容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
此种立法体例导致人们在思 想观念上对民事执行措施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限制了对民事执行措施理论研究的 深入拓展。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与此大有关系。
加之,我国长期以 来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增设强制执行措施种类,其权威性也大打折扣。
所以,笔者 认为,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将突显执行措施的作用。
其次,执行措施内容上的缺陷。
第一、某些执行措施规定得过于原则笼统、 含义含糊、部分执行措施适用程序粗线条粗糙不明确、操作性不强。
如《民诉法 适用意见》第3 0 2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 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抵偿债务(以物抵债)、 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强制管理)的条件和程序都没有作详细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接受与管理是不是最为擅长?可否考虑由专业人士(第三人)管理更科学?再如,查封措施。
有关查封方法、查封的范围、查封物的保管、查封动产 的程序、查封动产的清单、查封笔录、无益查封的禁止等等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参与分配都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
规定得不够精致,就会增加实践操作的难度,就会给执行法官留下极大的随心所欲的空间。
第二、 民事执行措施中的用语和称谓不统一。
比如说查封、扣押、冻结等术语,三者本质上并无不同,即均为限制或剥夺债务人对其特定财产处分权的一种执行措施。
从法律术语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考虑,在同一部法律中,对同一种类的执行措施,最好使用同~术语。
在对动产、不动产和其它财产权的执行程序中,查封的方法虽然存在不同,但也有许多共通的地方,对这些共通之外为避免重复,立法上一般应以准用条款予以处理,如果用语不统一,在表述诸如查封方法、查封权限、查封效力、查封笔录等概念时就会缺乏一个概括性的术语,从而造成无谓的麻烦和混乱。
现代社会,执行案件中除涉及动产、不动产外,债权和其它财产权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加,而财产权的种类千差万别,其查封的方法也各不相同,立法难 以对将来出现的每种执行对象的查封都用不同的术语来指称。
综上,我国在制定强制执行法时,对限制或剥夺债务人处分权的执行措施宣统一用语。
再比如,关于执行人员的身份、地位、职责等,法律没有作出任何说明,以至人们在实践中对执行人员都不知该作何称谓,有的称“法官”,有的称“执行员”,有的称“审6 山东大学硕上学位
论文判员”,有的称“干警”。
对执行人员的身份定位不明,必然影响其工作的开展及积极性的发挥,对其职责规定不清,必然影响民事执行工作的公正性与效率。
笔者认为,统一称“执行法官”和“执行员”比较适合。
第三、执行措施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架构体系。
现行一些具体的执行手段和方法是简单的排列组合。
应当详细的反而粗犷。
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和财产权利的扩大化、多元化,执行措施必须适量扩充n1。
如交付未成年子女的执行措施应当明确:探视权的执行;虚拟财产的执行;拍卖、招标的一系列动作的完善;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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