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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毕业论文问题提出:财政对农业投资效益的反思 财政对农业投资在世界各国具有普遍性,其原因主要在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独特的地位、作用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
政策目标主要包括稳定农业生产,保证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等。
财政支农政策目标体系内部各项目标之间关系较为复杂,既存在一致性,也存在矛盾性。
优化财政支农政策,协调财政政策目标,对于提高财政支农绩效,促进“三农”问题解决和城乡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增长, 财政对农业的投人总量也逐年增长,但其占财政支出总量的比重却在降低。
从绝对量来看,财政对农业投人从 1978 年的 150. 66 亿元增加到 2006 年的3172. 97 亿元,增长了 20. 1 倍,而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则从 1978 年的 13. 43下降到 7. 85 。
与此同时,从财政支农支出对农业产值、主要粮食产量和农民纯收人增加的各项目标和各项目标协调程度来看,效果均还有较大改善空间。
已有的关于财政支农绩效的实证研究都是检验财政支农支出总量和结构对农业产值、 农民收入和主要粮食产量的影响。
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
就业领域扩大和农民收人来源的多元化,应该用财政支农支出和农民收入的产业结构对农民第一产业收人和主要粮食产量等的影响来衡量。
为此,利用 1978 一 2007 年财政支农资金总量和结构数据以及农民收人产业结构等数据,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农民第一产业收人和主要粮食产量作实证分析,以真实反应财政支农资金的绩效,揭示财政支农支出中的
问题,尤其是通过分析财政支农政策的传导机制和微观主体行为模式对财政支农绩效的影响, 为提高财政支农绩效提供理论支撑。
从影响农民第一产业收人的财政支出来看, 财政支农支出每增加 1 亿元,农民第一产业收人增加 0. 61 亿元农民第一产业收人占总收人比重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农民第一产业收入减少 2615. 75 亿元。
主要粮食产量和财政收人对农民第一产业收人有显著影响,但主要粮食产量对农民第一产业收人的弹性系数很小为 0. 035,即主要粮食产量增加 1 亿公斤,农民第一产业收人仅增加 0. 035 亿元。
财政支农支出对滞后一期农民第一产业收人的弹性系数为 0. 75,即财政支农支出每增加 1 亿元,农民下一年第一产业收人增加 0. 75 亿元。
农民收人结构对农民第一产业收人没有显著性影响。
从影响主要粮食产量的财政支出因素来看,财政支农支出绝对额对主要粮食产量没有显著影响农民第一产业收人比重提高对主要粮食产量有显著负面影响,即农民第一产业收人比重提高导致主要粮食产量大幅度减少。
从以上实证结果可以看出,财政支农支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民第一产业收人,但对增加主要粮食产量的效果并不明显,农产品产量增加对农民第一产业收入增长的作用非常有限。
财政支农效果有待改善,支农政策目标
系统内容各子目标兼容性较差,主要体现在农民第一产业收人增加和主要粮食产量增加之间的关系不密切。
财政支农微观基础和政策传导机制 农户是农村的生产经营主体,是财政支农政策的微观基础和政策传导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对财政支农政策的反应模式直接影响财政支农资金运行的效果。
研究我国特殊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背景下的农户行为目标、 约束和模式是深人理解财政支农政策绩效的重要突破口。
从财政支农政策目标看,宏观上包括增加农产品产量,增加农民收人,缩小城乡差距,保护生态环境等。
财政支农政策应该为农户经济行为提供稳定的、目标明确的、预期稳定的导向,要尽量减少政策目标间的冲突,增强协调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是农业和农村资源配置的主体,是财政支农政策落实的主体,其经济行为对财政支农政策的反应方式直接影响着政策的效果。
农户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
受要素察赋结构等因素影响,小农经济是我国农村家庭经营的主要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商品意识逐渐增强,家庭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户的非农化经营不断发展,甚至成为家庭的主要收人来源。
但是,传统农业内部以家庭为单位、小规模、分散经营仍然是我国农村家庭经济的主要特征,所以,农户经营行为必然包含着传统农业中农户经济行为与整体经济市场化的矛盾,以致影响财政支农支出政策的效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理性经济行为模式表现为在制度和要素约束下追求家庭收人最大化。
在行为目标上,农户追求家庭收入最大化为主的效用最大化。
家庭效用函数包括收人、稳定、尊重等,由于收人以外变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或者是收人的函数,追求收入增加成为农户的主要经济行为目标。
在约束条件上,包括外在于家庭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社会保障、要素流动、产权保护等制度和家庭可支配的资金、劳动力、技术、土地等实体要素。
行为模式是在服从市场经济逻辑的条件下,适应、利用外部条件,合理配置家庭资源,实现家庭效用主要是经济收人最大化。
作为传统农户经济行为最为重要的外部条件—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从公共财政角度看,具体表现为,城乡二元的公共品和基础设施供给制度和机制,包括文化、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农村公共服务和生产生活用的基础设施严重不足,这直接约束了农户的经济行为,导致独特的经济行为模式,影响财政支农政策的效果,具体体现在: 财政支农的宏观目标与农户经济行为的微观目标不兼容,是财政支农效果不好的重要原因。
从农户家庭效用函数与财政支农目标的关系来看,农户收人最大化目标与财政支农目标是兼容的,即财政支农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能够通过农户追求家庭收人增加目标的行为得到实现。
但农民增收目标与农产品供给增加目标存在不协调。
受政府农业投人等政策影响,我国农业内部农户的农业生产方式仍然是以传统手段为主,这导致农业、工商业和农业内部不同生产领域较大的比较经济效益差别,导致农业生产行为的扭曲。
在农户经济活动中,农业、非农业构成其经济活动集。
增加粮食产量是增加农户收人途径之一,但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要素收益率远远超过传统农业,且风险较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在内的传统农业内部,传统种植业收益率最低,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在内的种植业中,传统粮食作物经济效益又最低。
因此,从追求经济效益目标出发,传统农业中的农户在要素约束允许的条件下将偏离增加农产品供给的目标,这导致农户增加收人目标与增加粮食产量的财政支农政策目标不兼容和冲突。
增加收人和农产品供给增加目标的经济执行主体错位。
农户要素察赋与其经济行为的产业、行业选择密切相关,不同经济领域对主体要素数量和质量要求不同,理性的农户都根据家庭要素察赋选择综合收益率高的经济领域。
一般地,资金充足,文化水平高,经营管理能力强的农户选择要素收益率高的工商业为其主要经济活动资金实力弱,文化水平较低,经营管理能力差的农户被迫选择收益率低、经营风险较小的传统农业,尤其是传统粮食种植业。
前者有利于收人增加,不利于农产品供给增加后者有利于农产品供给增加,但不利于收人增加。
因此,财政支农增加农产品供给和增加农民收人的目标实现主体分离,影响目标的实现。
突破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下财政支农目标和农户经济目标冲突的出路在于农业现代化。
现代农业采取新的、高效率生产方式,生产高附加值的、高收人需求弹性的农产品,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收益率高,能够实现农产品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和农业生态环境改善的和谐统一,即既有利于财政支农目标达到,也有利于农户收人增加和家庭效用增加,使财政政策有坚实的微观主体基础,政策传导机制顺畅。
财政农业投资与农业现代化要求错位,不利于传统的农业现代化。
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要求劳动者知识技能、生产工具、生产对象、生产方式等诸要素整体协调和层次的提升,任何一个方面的落后都将制约农业现代化进程。
从农业生产的要素构成来看,劳动力、土地、劳动工具、农产品品种、基础设施、技术等要素的有机协调,才能有利于农产品的产量增加,以及其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农户从农产品产出增加到收人增加之间还必须经受市场的考验,即完成从农产品的生产、运输到销售,或者从生产、加工、运输到销售的全过程。
事实上,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条件下的传统农业经济内部, 传统种植技术不能适应农产品新品种的要求,气候等自然条件受控性差,农业自然风险大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制度不完善,农业经营市场风险大等制约着农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要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实现农产品产量增加和农民收人增加的统一,财政必须有所作为,如通过对农业基础设施投资,整治土地,改良土壤,改变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被动服从局面,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农业科研投人,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增强适应市场需求的能力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机械设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水平完善市场体系和市场制度,降低农产品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等等。
以上措施的综合配套是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实现传统农业现代化的根本途径。
政府作用的有效发挥是农业走出传统农业困境的重要前提。
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不仅影响农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收人的增加,也影响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福利的改善。
由此可见,一定规模的财政农业投资和投资结构的合理化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产品产量增加、质量提高和农业经济效益提高的重要条件,是实现传统农业现代化,缩小农业与现代工商业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构建和谐
经济社会关系的基础。
提高财政对农业投入效益的对策 理论上,要提高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绩效必须使财政投人方式与农户理性经济行为相协调,财政支农目标与农户经济行为目标相兼容,促使农户增加对农业的投人,提高要素的配置效率。
事实上,我国财政对农业投入与农户经济投入的互补性较差,不能产生协同效应,这是财政农业投人绩效不理想的根本原因。
提高财政支农绩效必须改变不合理的财政支农投人规模、结构和机制,使财政支农投人能够适应、引导农户经济行为,促使农民收人增加、农产品供给增加、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生态改善。
增加财政支农的资金投人力度。
财政支农资金总量投人增加是结构优化的前提,只有在投人总量增加的前提下, 投人结构才能得到有效的调整和优化。
根据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规律,当一个国家进入工业化社会,农业投资比较率这一指标值应该接近 1。
可是,我国的这一指标值还不到 0. 2。
当前,我国已经开始进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发展阶段,应该通过完善财政支农制度,强化财政支农政策执行,确保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长速度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速度, 逐步提高财政投资比较率和财政支农资金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改变农村公共品供给严重短缺的局面。
这是从根本上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增强农产品供给能力、增加农民收人的重要前提。
优化财政支农资金投人结构。
从财政支农资金影响农民生产经营行为的途径和机制看,财政支农资金应该在完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增强农业生产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降低农业生产市场风险,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民农业生产技能,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增加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供给,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强化财政支农资金投人和结构优化。
增强财政支农力度除了要优化增量财政支出结构外,还必须从公共财政制度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要求出发,对存量财政支出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
由于我国财政支农资金的主体在地方政府,以产值、速度为目标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具有鼓励地方政府将财政资金投向非农生产领域的事实。
我国工业化中期阶段的到来,应该及时转变在此之前形成的以农补工的思路、政策和制度。
应该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
在目标体系上,突出农业发展、农民收人增加和城乡差距缩小的目标。
在考核主体结构上,增加农民对地方政府政绩的影响力。
在考核周期上,考虑到财政农业投资见效慢的实际,适当延长对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周期等。
此外,调整优化农业和涉农部门内部组织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精简合并部分机构,降低各项事业费比重。
将具有共同受益性质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从财政支农资金中独立出去,避免对农业资金的挤占。
根据农业科学技术转化、应用特点、农业投资收益外溢程度、农户投资能力等因素建立投资引导机制,引导农户和社会资金对农业投资。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体制各方面的改革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伴随着国企改革步伐的推进,一系列的经济改革措施相继出台,改革成效也硕果累双,而当前施用个人所得税体制是在对市场经济没有一个很深刻的认识, 在没有发展市场经济经验的情况下制定的.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经济的飞跃,市场经济经脸的不断积累,人们对个人所得税也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个祝原有体制模式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本身的负面作用也日益明显,巫待改革. 个税体制的弊端 难以体现综合的公平与效率。
对个人征收所得税应该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收人差距、体现公平与效率为目标,应该在衡量纳税人的综合纳税实力的基础上,予以征收所得税。
目前我国实行的分类征收制度虽然根据不同种类收人项目的不同成本,制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与征收比率,考虑了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在调节不同行业与不同纳税科目的收人平衡问题。
在市场经济初期,由于纳税人的收人比较单一,调节不同纳税项目的纳税比例就是在调节不同纳税人的税负,单一的纳税人与单一的纳税项目具有极高的统一性。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因素不断增多,经济成分更加复杂,纳税人的收人日益复杂,单靠调节项目比例实现调节纳税人的复杂收人,已经变的十分的烦琐与失衡,个人隐蔽性收人、灰色收人日益增多,税务机关的监控死角增多,因此很难在合理地衡量一个人的综合纳税实力的基础上对其征税,以实现综合的公平与效率。
现行个税体制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缺乏弹性。
现行个税税制分类多、扣除项目繁多,虽然在理论调控中十分有效,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现在的单一分类征税税收体制十分的复杂,运用调控比例来总体上调控经济的
程序十分的复杂,因此在实行中存在着如施行滞后、标准不一、比例失调等诸多弊端,从而导致税控失调,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缺乏弹性。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该提高,对于经济水平相差悬殊的地区应该来用差别税率制。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来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应该是中等收人以上的收人阶层,对于中等收人以下的纳税人应该予以减税或者免税1980 年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400元。
改革开放后, 经济飞速发展,人民收人水平不断提高,中等收人的标准也日益提高。
1993年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改为 800 元,然而自 1993 年以来我国绎济发展更是迅速,2003 年平均工资比 1993 年增长近 3 倍,但是与个税立法举春神上相对应韵中等收人标准却没有变化,依然停留在原来的层次上,从而导致了对部分现实中的中等收人以下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导致了对当今社会的部分弱势群体特别是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收人 800 元以上的相对低收人者进行了征税。
同时税收追求的是公平与效率想结合,我国现在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协调,对于经济水平不同的地区,应该采用不同的扣除标准与相应的差别税率,但是我国在大陆内对于所有的等数量的收人都是采用的等额的费用扣除在我国境内
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国外工作的中国人除外,对经济发达地区的纳税人显然不公,因此我们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候在追求效率的时候应该考虑不同地区的客观情况,提高税收的社会效率。
当前个税的具体税率与国家促进民间资本的政策相悖。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最高为 45, 而西方国家的相应水平一般在 35左右,根据经济学有关原理,当税收比率在 fl或 100时,税收的宏观社会效益为都为零。
因此税收的比率应该维持在一种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标准, 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地变化。
合理的税率应当既能调节个人收人,同时能兼顾组织财政收人和刺激生产和鼓励民间投资。
因此个人所得税既不能过分强调收人功能也不能夸大调节功能, 其功能的定位不仅受经济成长所处的阶段的约束,也受到税收征管水平及社会纳税意识的约束。
因此税率的制定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和意图,适中的税率能满足均衡发展的需要。
税制模式面广点多,税率过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这种税制模式面广点多且税率模式复杂繁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负不公,累进税率的
设计初衷是充分发挥其调节的功能,但在实际施行中,各类税收手续繁杂,内容繁琐,反而加大了税收调节的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力度,出现了高收人者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低收人者多纳税的奇怪现象个税改革中的基本建议 经济体制的改革应该稳步前进,多步到位,切忌急于求成。
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在与之相配套的个税改革也应有序进行,多步到位,如果在一次改革中税率与纳税结构都发生很大的变化,相应的纳税额也必将随之发生很大的变化。
如果纳税额增加过多,势必减少社会消费额,导致消费紧缩,内需不足反之税额减少的幅度太大,将会较少政府的财政收人,影响政府财政调控的力度,加剧社会两极分化。
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是分步实施,第一步仅是提高起征点,第二步才会涉及到累进税率和级别区间范围,这样才会在保证相应体制下,经济平稳发展的同时,实现体制的转型,否则,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会难产。
制定中国式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模式.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对不同性质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 不具有累进调节作用,所以被认为是公平性较差的税制。
而且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已经表明这种模式与我国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因而改革势在必行。
综合课征模式考虑了纳税人包括各种收人在内的总收人水平,以总收人作为纳税的参考,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建立至少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个人收人的完全货币化二是有效的个人收人汇总工具三是便利的个人收人核查手段。
但是,目前中国的征管手段还较落后,电子
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选择综合所得税制并不符合实际。
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特别是经济发展的水平,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近期内较佳的选择是采取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即:“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实行“免征额”差别制. 所谓免征额,就是俗称的“起征点”,意指考虑到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不被课税的原则,从征税对象中扣除一部分生计费用,免予征税的数额。
征税对象的收人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
当前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性不平衡加剧,东西部经济及城乡经济的经济鸿沟不断加大,不同地区居民的收人差距日益加大,但是在个税征收中衡量人们基本生活标准的扣除标准却没有改变,仍然是全国统一价—800 元税法中特别规定的除外。
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经济落后的地区当然是有利的,因为这有可能高于他的基本生活标准, 这意味着纳税人有一部分收入虽然在基本生活费用之上却没有予以征税。
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由于人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已经超过了统一800 元的标准,在征税的时候有可能对于一部分在基本生活标准以下的部分予以了征收所得税,严重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因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严禁全国一盘棋,应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应采取不同的税额扣除标准。
个税税制的改革应该更加侧重理论可行性与实际可操作性的结合。
从个税执行的情况看,目前中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征收模式, 即从 800 元起制定若干收人层次,并依照不同层次分别采用 5-45的税率执行。
如某公民月收入 900 元,则其所应缴纳的个税额为900-800 X 50/5 啄,而收入达到更高层次,如月收人 10 万元的,则对应这一收人层次税率计算其个税额。
理论上看,这种个税征收政策是合理的,但是从实际操作上来看,这个政策却因两方面原因存在很大缺陷。
拿到手里的钱才是自己的,这便是造成税收实务征收困难的意识因素,比如说一个正常收人 1000 万的人,在缴税之后就只剩了 600万元,所以这个人会觉得自己只拿了 600 万元。
这就是国内与国外对收入观念上的差别,中国人只谈税后收人而不像国外谈税前收人, 即名义收人与实际收人之间的差别, 是难以被国人接受的。
难以接受就想办法不接受,偷漏税成了税收执行上的难题。
现行的个税政策并没有将纳税人的支出考虑在内,如一个单身汉每月 800 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