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或准法律的处罚手段(例如某大学取消某位有该种行 。
为的学生的学籍,诸如此类) 图 A 中两个椭圆重合的部分,即“对表达形式及其所包含的‘思想’的剽窃”(显然,复制了某一部分的表达形式,那么一般地说也就同时复制了该部分表达形式所包含的 ) “思想”,它主要指版权侵权人不但未经版权权利人许可而对版权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复制、发行、传播等,而且在这些复制、发行、传播的内容前还冠以版权侵权人的姓名、商标等假的“身份”信息。
因为版权法中并没有“剽窃”的术语或概念,这也许是现有的版权法“碰巧”适用于“剽窃”这一概念的某一部分的情形。
例如,假设某一部电视剧移植了国外另一部电视剧的重要角色的相当多的特征和主要情节的相当多的内容而又没有在适当地方提及此点,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该种剽窃或版权侵权的情形了。
因为触犯了正式的法律,所以该种情形的侵权人就很可能会受到民事法甚至刑事法的处罚。
图 A 中表示“版权侵权”的那个椭圆的右边部分,即“对表达形式及其所包含的‘思想’的非法复制传播等,但冠以真实的署名、商标等信息”,它主要指版权侵权人未经版权权利人许可而对版权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复制、发行、传播等等,但这些复制、发行、传播等等的内容仍冠以原创作者的姓名、原商标等真实的“身份”信息。
由于作品被侵权的部分展示给公众的全部信息包括有关“身份权”的信息几乎都是真实的,几乎不含有“欺骗”的成分,因此不属于剽窃。
尽管如此,因为触犯了正式的法律,所以该种情形的侵权人就仍然很可能会受到民事法甚至刑事法的处罚。
例如,如果谁未经微软公司许可而复制、传播微软公司的版权软件,就可能面临这样的处罚。
三、界定“剽窃”行为的复杂性 虽然上述剽窃和版权侵权的概念的界定以及如图 A 所示的两者之间的关系看上去比较清晰直观,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下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却存在着概念之间的边界比较模糊、判断的难度比较大的严重问题。
正因为存在着这种判断上的灰色地带,因此,如何认定“剽窃”或“版权侵权”是否成立,成了一个十分微妙、复杂和困难的问题。
任何作品的创作都不可能在真空中进行和完成,它总是要利用人类已有的丰富的知识成果,受这些知识成果的影响。
如何区分一部作品正常、必要、合理地受到其他作品和知识的影响与作者“剽窃”其他作品的内容,这有时是一件十分微妙、敏感、复杂、困难并引起争议的事情。
因此,有关道德规范的实施者或有关法律的执法者应抱着高度负责、慎重、公正的态度去界定某部作品是否“剽窃”其他作品内容的问题。
其实,文学、艺术、戏剧和音乐的历史充满了象法和经济学运动的代表人物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和威廉兰德斯(William Landes)所称的“高尚的剽窃(Noble Plagiarism)”,这种情形甚至也出现在威廉莎士比亚、约翰密尔顿等人的作品中。
尽管这些作品大块地借用了其他作品的内容,但是只要读者不会把这些复制的内容误解成为是复制者本人的原创的内容,即复制者没有欺瞒读者的意图,那么这种情形就不是贬义的“剽窃”。
事实上,在不少情形中,作者采用的是引喻(Allusion)的手法。
应该严格把握“引喻”和“剽窃”之间的区别。
9 例如,假设现在在一篇议论美丽杭州的文章中出现了“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
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
”这样的句子而没有注明出处,那么几乎没有人会认为该篇文章的作者剽窃了什么。
同样,假设哪位经济学家在其文章中写道:“该地区的市场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了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云云,或者假设哪位学者在其谈论中国不少私有企业的颇为残酷的剥削现状时采用了“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这样的句子而没有注明出处,那么也几乎没有人会认为那没有注明出处的“看不见的手”和后面的那段是剽窃而来的。
类似地,对于作品中采用已是众所周知的知识或者学术性作品采用学术圈内已普遍知晓的知识,即使该作品没有注明这些知识的出处,显然也不应该被看作剽窃。
当然,如果采用这些知识时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