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明显搬用了另一个作品中介绍这些知识的表达形式,那又另当别论了。
然而,正象前面已经指出的,由于存在判断上的灰色地带,很多时候要判断作品剽窃与否并非易事。
在这种情况下,审核者采用慎重、负责、公正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四、精神与物质,孰重孰轻? 兰德斯和波斯纳在《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一书中认为,在西方,在浪漫主义运动之前,创作者的个性和人格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随着起源于 18 世纪晚期欧洲的哲学、文学艺术领域的浪漫主义运动的兴起,作品的创作开始被看作是一种人格的表达。
10 如果把作品的创作看作是人格的表达,那么围绕该作品的知识权利除了经济权利之外就还应该包含创作者的人格权,即精神权利,而且在我看来,这种人格权或精神权利,是与知识有关的权利中最重要的部分。
显然,反对剽窃的观念是与重视知识的精神权利的观念密切相关的。
然而,世界上维护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主流力量的注意力和兴趣却主要在于所谓的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上。
今天,有关“知识产权”的观念似乎已深入人心。
在中国的学术界,虽然学者们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观点并不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宽严松紧程度的不同看法上以及对具体的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利钝优劣进行比较时的不同看法上。
至于从哲学、政治经济学、法理学等角度从整体上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质疑及挑战的声音,则在中国微弱得几乎听不见。
中国的学者们和社会公众也许没有注意到或者没有充分地注意到:在知识产权的问题上,不但存在知识产权强势国家与知识产权弱势国家之间的矛盾,而且更存在知识产权强势国家及弱势国家各自内部的知识垄断势力与反知识垄断力量之间的矛盾,而在知识产权强势国家,以自由软件运动、开放
源码运动等为代表的反知识垄断力量点起的星星之火已成燎原之势。
同时,历史地看,在学术界尤其在政治经济学等领域,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响亮的质疑之声从来就不曾停息过。
然而,在当今中国,这种学术上的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质疑之声却是异乎寻常的微弱。
起源于美国 IT 领域的自由软件运动的实质是:运动的发起人和参与者们在保留对他们各自创作或改进的软件的精神权利的前提下,自愿放弃知识产权法授予的有关软件的其他许多权利(包括放弃对受商业秘密法保护的源代码的保密,即开放源代码),以确保这些软件能够自由地被任何人所复制、修改、改进、研究及传播。
这样,自由软件运动和开放
源码运动就对微软这样的专有软件的“王国”的垄断地位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
如今,自由/开放
源码软件在互联网软件技术的许多领域的强劲发展势头使微软失去了把其在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延伸至这些广泛领域的机会。
显然,自由软件/开放
源码运动在 IT 领域对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的实质性的挑战,为在广泛的社会经济领域质疑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起了一种现实生动的示范作用。
事实上,受自由软件运动影响、在美国等地迅速发展的创作公地Creative Commons CC、自由文化运动、开放获取运动(Open
Access Movement)等挑战知识产权的思潮和力量在 IT 之外的广泛领域正在产生深刻影响。
剽窃 复制 合法的对知识的自由 传播(及发展):对 只对“思想”而未对 对表达形式及其所包 表达形式及其所包含 表达形式进行的剽窃 含的“思想”的剽窃 的“思想”的复制、 传播等,但冠以真实 的署名、商标等信息 图 B 理想中的知识权利制度示范 以自由软件运动为象征的世界反知识垄断力量代表了一种追求合理的知识权利制度的美好理想。
在这种理想的环境下,对于各种各样的知识作品,在尊重、保护创作者的精神权利的前提下,能够允许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合法用户拥有 、研究、再创作等的充分自由。
对其进行使用、复制、再发行(发放) 图 B 所示的这种理想中的知识权利制度与图 A 所示的现有的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从图 A 到图 B 发生的是如此的变化:在一般情况下,图 B 中的阴影部分所示的行为,将不再属于违法行为,它成了合法的对 ,即在充分尊重和维护创作者的精神权利(冠以真实知识的自由传播(及发展)的署名、商标等全部信息)的前提下,对知识作品的表达形式及其所包含的“思想”的自由复制、传播、发展等。
同时,学术规范的实施或新的与知识权利有关的法律的执法重点将转向图 B 中的非阴影部分所示的“剽窃”部分,即保护知识权利的要旨在于保护创作者的精神权利。
我认为,在崇尚和促进知识的自由传播和发展的同时,对创作者精神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在许多方面还应大幅度地加强,尤其根据中国的现状,更应如此。
以自由软件运动为象征的世界反知识垄断力量所追求的那种理想环境决不是有关知识权利的乌托邦,自由软件运动等的蓬勃发展表明,这是运动的创始人斯托曼所称的一种“现实的理 。
想主义”注释:i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开放
源码运动的理论问题和战略问题研 (批准号 05BJL014)的阶段性成果。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有关规定,特究”此说明。
参考文献: : ,北京:法律出版社,第 3 版,pp.480,15 郑成思(2003)《知识产权论》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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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时该杂志对原稿作了一些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