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从严控制借机敛财行为的发生,特别要加大对中介组织、 网络 媒体捐助的监管力度,规范捐助主体、捐助行为,逐步消除捐助过程监控的盲点,严肃查处发“国难财”事件。
二是全过程监控捐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研究 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和使用程序。创新监管模式,前移管理过程,实现由传统的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坚持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重,严肃查处贪污、挪用、寻租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是统筹使用各类捐助资金,防止“条条化”、“部门利益化”,禁止“撒芝麻盐”、“分小钱”,杜绝“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切实整合各类资源,尽快实现灾区重建。
四是严格追踪问效,通过构建简单易行的考评体系,引入中介评价平台,及时、透明地向社会各界反馈捐助资金使用绩效。
五、灾后恢复重建要注重制度创新,构建多元筹资机制据有关方面初步测算,汶川地震的直接损失高达1000多亿元,灾后的重建也将是一组天文数字。鉴于这场 自然 灾害具有突发性、连续性、广泛性等特征,属于“市场失灵”的范畴,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政府投入。虽然去年我国的财政收入规模达5万多亿元,四川省的财政支出规模为1700多亿元,但同满足13多亿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需要”相比,财政资金依然十分短缺,灾后重建单纯靠中央政府、四川财政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所以,要注重制度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避免政府过分包揽,充分调动“政府”、“市场”、“灾民”三方面积极性,多方筹措重建资金。一是加快推进灾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通过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临时救助制度等,确保特困受灾群体得以妥善安置。二是运用财政担保、贴息、以奖代补和必要的税费减免等政策工具,引导灾民、 企业 、民间机构支持灾区重建。三是重新评估震区重建的地质结构、环境承载能力和管理成本,积极探索开发式、移民式等安置新模式,避免步入“建设—破坏—再建设—再破坏”的恶性循环,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资源。四是加强灾区 金融 服务体系建设,通过特别优惠贷款、农业保险等鼓励灾区恢复重建。同时,积极探索地震险的试点。五是发行汶川地区地震重建债券,运用市场化手段,多方筹措建设资金。
六、乡村组织不宜弱化,保障其行使职责的财力基础此次汶川特大自然灾害,在整个救助过程中乡村组织、乡村干部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无奈的背后,也在一定层面上暴露出乡村治理的部分危机。
从本质上看,乡村组织弱化是个财政 问题 。建国初期建立起来的人民公社制度,伴随着 农村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开,以1984年撤社建乡为标志,完成了 历史 使命。人民公社时期,国家通过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将农民组织起来,国家与人民公社打交道。人民公社解体后,国家不得不通过乡村组织与农户打交道。在经历了短暂繁荣之后,随着1990年前后“三农”问题的出现,乡村组织一直备受非议,乡村干部在一定程度上背上恶名,成为乡村“麻烦”的制造者。研究机构和决策层面一直在乡镇机构存废问题上做文章、搞试验。在压力型财政体制和政绩考核制度双重作用下,更上一级政府通过集中财权、下放事权,不断弱化乡村财力基础,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改革之后,乡镇财政更是有名无实。一级政府丧失了财政基础,就步入了无财行政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干部同样做出了理性选择——“不作为”。原有以“三提五统”和农业税(特产税)为维系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也逐渐转化为依赖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单一模式。原来乡村组织同农民的这些天然联系,由此也就中断了,由相对均衡演变为非均衡。
中国 属于单一制国家,不同于西方的联邦制,长期的“大一统”文化熏陶,不同于西方的基督教文化,寄希望通过农民自治实现乡村事务的自我管理,尚不具备条件,“自上而下”治理仍然是中国特色。“上有千条线,下有一根针”。乡村作为中国现行五级政权的末梢,对上连接着四级政府,对下是七八亿农民,是下情上达、上情下达的重要载体。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条件下,乡村一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为此,一是审慎推行弱化乡村治理的各项改革。二是赋予乡镇一级政府完整的政权、财权、事权、产权。三是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四是加大直接面向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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