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论文全套栏目提醒】:网学会员在计算机论文全套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本科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章程 - 综合课件“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4.1 第一条 为开展计算机类本科专业教育质量评估工作,设立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本科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第二条 计算机本科专业教育评估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对计算机本科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保证和提高计算机本科专业教育的基本质量,更好地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
第三条 评估委员会是教育部授权的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本科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家机构。
接受建设部高教司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被评估机构计算机本科专业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办学条件进行客观、科学地评价,以推动计算机本科教育的不断改进,提高办学效益,进而促进整个计算机专业教育的发展。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任委员由高等学校计算机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计算机学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推荐,由教育部聘任。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由17~21名委员组成,其中非教育领域的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
如有评估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并导致委员会成员少于17名,可在届期内由计算机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计算机学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另行推荐,报教育部聘任。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可聘请委员会以外的计算机教育工作者和科技专家组成视察、监督、指导、咨询等临时工作小组以推进评估工作,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外学者参加咨询。
临时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1人。
受聘请工作人员没有决策权。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最终决策权归全体委员会。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长主持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各申请评估学校的申请费及评估费、教育部的补助和社会各界的赞助。
评估经费的开支办法由评估委员会制定。
400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接受全国计算机类院系对评估事项的咨询。
对评估通过的院系和有条件通过的院系,委员会将对其在有效期内保持评估鉴定状态进行监督,对评估结论意见、建议中提出的改进情况进行督促。
对评估未通过学校的计算机类院系(专业)建设进行咨询。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包括审查申请资格、审阅自评报告、派遣视察小组、审阅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的程序可包括三个阶段: (一) 申请与审核 评估委员会要对提出的申请作出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
(二) 自评与审核 评估委员会要对受理申请的高等学校所递交的自评报告进行研究,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派遣现场检查小组,审阅现场检查报告,最后做出评估结论。
(三) 申诉与复议 被评估的高等学校对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教育部提出申诉。
评估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的复议决定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其他会议根据需要安排。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议必须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的委员会会议上、并得到不少于全体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为提高评估工作的规范性,保证评估的顺利实施,评估委员会应制定有关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视察小组工作指南及有关评估工作的细则等评估文件,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逐年度公布工作文本。
第十九条 对本章程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须经评估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本科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401 4.2 计算机专业可以选择按照研究型、工程型、应用型三种培养模式中的一个或若干个申请评估。
按照任意一种培养模式评估合格,即被认定为计算机本科专业教育评估合格。
计算机本科专业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如下: 1. 办学定位,毕业生描述,实施方案 2. 计划与目标,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