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暂 行规定”)的第七条: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千万元,其中 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但根据 2006 年生效的经修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6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 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执行意见》”) 。根据该 《执行意见》的第一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 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和国 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鉴于上述《执行意见》代表了商务部(前身为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的意见且《暂行规 定》仅是部门规章,因此,对于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公司法》的相 关规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即,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可以为人民币五百万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 主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外国公司应向分支机构拨付相应的资 金。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办法、分支机构经营资金最低限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据了解,目前可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境外企业限于银行业、保险业、承包经营企业、石 油勘探开发企业等。 一般的生产、 贸易及服务性企业不可直接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性分支机 构。 )
1.设立中外合资投资性公司需要获得商务部的事前审批,具体内容请参考《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 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 年第 22 号) 》以及《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2. 关于 地方商务部门的审批权限,请见《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 ;3. 本质区 别主要在于: (1)中外双方投资者需满足特定的主体条件; (2)投资性公司的
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 (3) 注册投资性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向实业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或提供一定的服务。 中外合作企业其中一方要求解散上报那些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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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5-06 回答: 回答:
欢迎来访!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中外合作企业解散的情形; 据此,除非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 继续经营,或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一方无权单方面解散中外合作企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外商投资企 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的规定终止 的,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下同) 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以及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外合作企业投资者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定单方提出解散申请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并提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决,判决或裁决中应明确判定或裁定存在上述法规所规定的
情形。
您好!想向您咨询两个关于外商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
问题? 1.外商可以以其所持有的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的股权作为其对投资性公司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