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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位
论文原创性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研究生院 发布时间2008-03-28 为维护学术道德端正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保证并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
论文的质量学校开展学位
论文原创性检查工作以打击、杜绝在学位
论文撰写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行为。
经学校研究对有抄袭、剽窃嫌疑的学位
论文及其作者的行为认定和处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对学位
论文抄袭、剽窃等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工作的宗旨与原则 一
原创性检查工作旨在纯洁学术空气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风校风提高学位
论文质量。
二认定、处理工作严格遵守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的原则。
三充分、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抄袭、剽窃等行为的界定 一照搬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从不同的资料来源中对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不注明来源。
二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申明其来源具体表现为总体剽窃即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袭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且均不申明其来源。
三转引但不予注明。
四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
三、对抄袭、剽窃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抄袭、剽窃情节轻微不超过
论文全文的3根据抄袭、剽窃性质酌情分别给予责令修改
论文一周后答辩或责令修改
论文延期半年再予答辩的处理。
二抄袭、剽窃情节较为严重占
论文全文的3—10根据抄袭、剽窃性质酌情分别给予责令修改
论文后一年内答辩或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的处理。
三抄袭、剽窃情节严重超过
论文全文10以上取消申请资格。
四 因抄袭、剽窃被责令修改
论文后一年内答辩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抄袭、剽窃行为者一律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四、抄袭、剽窃等行为认定的机构及程序 一认定机构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规范与复审委员会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学位
论文原创性检查工作的规定解决复议事宜。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
论文涉嫌抄袭、剽窃的性质、数量等进行实质认定。
二认定程序 1、研究生院将初步检查结果及
论文原文交各学院。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
论文答辩前召开专门会议对涉嫌抄袭、剽窃的
论文进行实质认定并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做出认定、处理意见。
认定、处理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出具。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的三日内告知学位申请人并同时报送研究生院。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各学院的认定、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学位申请人如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认定和处理不服可在五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规范与复审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
论文答辩工作中的复议事宜并依照相关规定做出复议决定。
五、学位
论文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一学位
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的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在
论文中引注不规范等行为应及时发现。
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对引注不规范等行为要予以指导并责令其修改。
二对所指导的学位
论文被查出抄袭、剽窃情节严重的指导教师学校按照教师规范及对教师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将对其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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