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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的反倾销,中国道路很艰辛转眼间,“中国号”列车已在 WTO 的轨道上飞驰了 11 个年头,中国入世过渡期也到了一个节点。
这 11 年是中国经济加速融入世界经济、对外贸易迅猛发展的 11 年,但是,贸易摩擦的日益加剧与我国加入 WTO 以来的巨大成就相伴而至,尤其是反倾销问题仍然十分严重. 从 1979 年 8 月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钠和闹钟提起反倾销调查以来,对华反倾销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1979 年以来,我国企业被外国提起的反倾销指控达六百多起,自 95年来,我国一直“稳居”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榜首,入 11 年来,共有 27 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共计 138 起,涉案金额 34.5 亿美元。
对此,有必要进行认真分析。
我认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长迅速,对世界贸易的影响力逐渐加大,这是根本原因。
1994 年中国出口贸易跃上千亿美元台阶,2000 年又跃上 2000 亿美元台阶,整个 90 年代,中国出口贸易平均增长率达到 14.5,几乎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速的两倍。
2001 年(入世第一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突破五千亿美元,2003 年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已突破万亿美元大关,入世短短三年来进出口总额翻了整整一翻。
中国对外贸易继 1997 年跃升到世界十强以后,1999 年跃升到世界第 9 位;2000 年继续上升到第七位。
中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必然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的更剧烈的竞争。
因此,一些国家便会想尽办法来削弱我国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比较竞争优势地位,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则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因此一旦被调查的中国产品被课以高额反倾销税后,将会失去价格优势,对于缺乏品牌效力的国货来说其竞争力便会大打折扣。
2、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频遭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原因。
①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工业、轻工产业和农副业(尤其是捕捞业)。
分析此类产品的价格构成,可以看出,人工费用占很大的比重,而这种价格构成正是此行业的比较优势之所在(美国产业工人的工资水平相当于中国工人的 36 倍),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而构成“倾销”的一个重要条件便是“低于正常价格”,因此这些行业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便不足为奇了。
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 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这样必然会增加与这些国家产生贸易冲突的机率,据统计,近九成以上的反倾销措施是由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实施的。
3、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国家滥用。
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用关税避垒保护国内产业已不大可能,而且关税减让是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倾销税的实施是单方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也普遍高于关税,因此各国普遍采用这种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转嫁经济危机,保护国内工业,甚至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
4、“入世”后仍存在“入市”问题。
我国虽然已经成为 WTO 的成员,但确是以“非市场经济”或称国家控制经济的身份进入的。
在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
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 的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
虽然近几年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有所改变(目前已有新西兰、南非和东盟从整体上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5、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
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具体表现在短视的国际营销策略上:出口企业急于出口,同行竟相压价,给进口国留下了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社会风俗、消费群体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视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后续改进,只能以廉价销售;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我国反倾销的概率。
6、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消极应对。
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除因“一国一税”制度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应诉企业是既出钱又出力,但是打赢了官司,所有涉诉企业都能免费分享其成。
打输了,只能是自己承担所有的因诉讼带来的费用和经济损失)之外,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是问题关键所在。
而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
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久而久之,又鼓励了国外相关产业的反倾销势头。
比如在 1994 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是由于没有中国公司应诉,结果我国被裁定了高达 376的反倾销税,中国大蒜被迫退出美国市场。
而且在大蒜案之后,由于起诉方律师看到了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 正像前面说的那样,中国尽管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但是在最近的十几年中(2016 年以前),无法改变在美国及欧盟反倾销诉讼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残酷现实。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坐以待毙。
消极以对。
事实上入时 11 来,虽然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我国产品频繁遭遇反倾销,但由于我国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了组织应诉、法律指导、经费支持等方面的工作力度,这些年我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成效显著,据统计近几年的绝对胜诉率(无税和无损害结案)达到 37.5.由此可见,只要策略对头方法得当,我们还是可以取得一定成效的。
以下就是一些具体的法律策略。
1、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 来解决反倾销争端 在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前,我们的企业只能寄希望于精通外国反倾销法的律师,尽量减轻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危害,减少损失。
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我国已成为 WTO正式成员方,这样今后再遭到不合理的待遇或是遭到有违世贸宗旨的不公平对待时,我们完全可以诉之争端解决机构 DSB 迫使对方纠正其错误行为。
2、完善相关法律,增加谈判筹码 一些国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却认定了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些国家无视我们的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无视这些年来经济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歧视。
一些国家在认定一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时,夹杂了太多的意识形态上的东西,这种人为将法律、经济问题政治化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冷战思维在作祟,不仅违背了 WTO《反倾销守则》的规定, 而且是对世贸组织所倡导的公平与自由贸易原则的公然践踏。
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从自己身上找毛病。
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制度的确还不是很健全,《反垄断法》、《物权法》还没有出台,《企业破产法》至今还是试行版,《公司法》依然存在许多急需修订之处。
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的主体,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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