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论文栏目提醒】:网学会员,鉴于大家对原创论文十分关注,论文会员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原创论文国际贸易 论个人外贸企业的发展策略 - 其它论文”一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论文关键词:外贸经营权;个人外贸公司;发展策略 论文摘要:中国新颁布的《对外贸易法》已于 2004 年 7 月 1 号起正式实施,“外贸经营权”已完全“松绑”。
随着外贸经营权的下放,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对外贸易之中。
个人参与对外贸易面对的门槛虽然降低,却依然存在不少阻碍。
就我国个人外贸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策略做了一系列探讨。
1 我国外贸经营主体变化的回顾 1.1 第一阶段1949-1978 年:高度垄断时期 改革开放前, 中国基本上属于封闭内向型经济。
外贸经营主体是国营 (国有)对外贸易企业——专业外贸总公司一切对外贸易活动均处于国家集中领导和统一管理之下。
外贸经营主体一元化主要表现在企业所有制形式单一化,所有对外贸易企业均为单一国家所有制企业,从而保证了国家对对外贸易统治的彻底性。
在具体业务实践中,各个专业外贸总公司负责统一对外谈判、签约、落实货源、组织运输以及交货等所有环节。
出口采用收购制(买断制),进口采用调拨制。
1.2 第二阶段1979-1991 年:适应改革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初步放开经营,打破原有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工贸结合试点, 组织了一些以生产企业和企业联合体为经营实体的试点。
随后在一些工业部门成立外贸公司,试图解决外贸同生产的问题。
然而实践证明, 这只是外贸公司隶属关系的改变,并没有使外贸公司同生产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联合起来。
此后,又探索外贸企业向生产企业投资参股,或实行其他形式的工贸联营,批准一些有条件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
这样,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在共同利益基础上联合, 在局部范围内解决了工贸 (技贸、农贸)之间结合的问题,外贸出口企业的队伍也因此得到壮大。
1.3 第三阶段1992 年-2001 年:深化改革时期 从 1992 年开始,中国贸易政策体系的改革已经不限于贸易权和外贸企业等内容。
在 1992 年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允许国有生产性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第一次打破外贸专营这一传统的经营体制。
1994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成为国务院批准的首家综合商社试点。
年 12 月 31 日, 1999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 《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正式授予私营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私营企业开始 在 20登上外贸舞台。
1999 年 1 月 4 日, 家私营生产企业首批获得自营进出口权,标志着我国外贸经营权全方位开放的格局己基本形成。
1.4 第四阶段2002 年至今:完全开放时期 入世后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一章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个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
这表明个人可以开办个人独资企业或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针对新外贸法各个领域的配套措施将新贸易法构建成完整的体系:自然人和中小企业在从事外贸工作当中融资小额贷款、公共关系发展、培训、咨询等方面的问题,政府部门都提供了服务和帮助。
我国外贸经营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形成国有、集体、外资、私营企业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
2 个人外贸企业面临的问题 新《对外贸易法》取消对个人从事外贸的限制,意味着外贸已经从一个“特殊行业”变为“普通行业”。
新《对外贸易法》的实施使个人进入外贸领域的门槛越来越低,但也面临着许多风险和挑战。
2.1 财产风险 在我国 2000 年 1 月 1 日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章第二条和 1987年 1 月 1 日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十九条中都有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 要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如果合同条款选择不当、责任承担过大,一旦经营失败,不但个人的经营财产有损失,而且家庭财产也会负连带责任。
面对如此规定很多人宁愿注册一家公司,以外贸公司的形式从事外贸经营活动,承担有限责任,或挂靠在有外贸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
2.2 政策风险 新的《外贸法》确定的只是大的方向和原则,相关的问题尚在计划之中。
例如,第八条规定如果以个人身份从事对外贸易, 需要首先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但怎样注册、需要哪些手续等一些具体问题,尚未明确规定。
2004 年 7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处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 180 万元”,或者“注册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人员在 50 人以上的”,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也就是说,如达不到上述条件,就无法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他们不得不通过大外贸公司代理,这不仅凭空增加了一道环节,也增加了他的成本1的手续费。
而且,外贸代理还要在出口退税上“分掉一杯羹”。
2.3 信用风险 个人信誉是自然人从事外贸活动的一个门槛。
国际贸易中,很容易产生商业欺诈行为,稍有不慎,就会上当受骗,甚至使经营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个人做外贸不需要设备,也没有固定办公地点,一旦发生了变故,很可能连人也找不到, 外商对个人的信用问题存在质疑,因此仅凭个人信誉和专业外贸公司进行竞争是远远不够的。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具备自营进出口资格的生产企业越来越多, 其对产品和技术的熟悉程度往往是个人不能比的。
3 个人外贸公司发展的对策 新《对外贸易法》的出台及其配套《办法》的实施,是我国对外贸易之路上一个里程碑。
然而在为之欢呼时, 我们还应清楚地看到,是否选择个人外贸之路,个人外贸路平不平坦以及个人外贸能否赢利, 最终还得取决于个人的理性投资选择,以及国内相关配套措施制度的完善和到位。
3.1 寻找合适的个人外贸项目,制定适宜的发展战略 2004 年 7 月 1 号开始实施《对外贸易法》中允许个人从事外贸,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受到限制。
所以大家不能一哄而上,应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进行市场定位,找准自己的位置。
当然,外贸公司还应结合公司的内外环境和发展趋势,制定适宜的发展战略,针对公司的核心能力做出恰当的定位。
3.2 积极参与网络贸易,加强对外开放 信息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
由于个人外贸公司资源短缺、人员有限、资金贫乏等原因,在推出新产品、创立品牌、开发市场等方面受到制约,网络贸易就可弥补这一不足。
近年来,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媒介进行的商务活动正在全球范围逐渐兴起,发达国家中电子商务的发展尤为迅猛。
因此,应加快实现国内和国外、政府和企业的联网,为企业提供广泛的外经贸政策法规信息、商情信息和投资环境信息,做到信息资源最大限度的共享、共用,积极运用国际电子商务开展外经贸活动,增强外经贸发展的国际竞争力。
3.3 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个人外贸公司应以服务来赢取市场,通过娴熟的业务技巧以及熟悉国家对外贸易各项程序等优势,为客户拓展国内外市场提供各种服务。
参考文献 〔1〕 陈岩. 论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和防范〔J〕. 商场现代化 200507. 〔2〕 卓凤莉. 初探开禁后的个人外贸路 . 〔J〕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409. 〔3〕 孟冬平. 中国外经贸企业改革 20 年回顾 . 〔J〕 国际商报,200011.
上一篇:
教师如何做自己的研究 原创论文
下一篇:
数字水印技术的无线传感器网络安全机制研究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