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理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到地方直接管理,或采取目前统一实施的法院诉讼费管理方式,上部分需通过地方财政专户上划中央和省级专户,其它部分由地方财政监管理,相应地,这些部门使用票据直接到地方财政购领,接受地方财政监督检查。
(三)创新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加强财政部门管理预算外资金的审计帮促。
1.重新界定政府性收费审批管理权限。
从目前国际通行做法看,政府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它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因此应当将其从国家价格管理序列剥离出来,按照税收模式进行管理。
鉴于目前我国税种、税目、税率等税政事项均由国家财政部负责,政府性收费项目、标准属于费政事项,理应按照税政事项做法,由财政部门负责。
这是因为,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预算管理和单位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财务状况了解较多,可以更好的负责费政事务,这是其他部门所无法替代的。
根据规定,政府性收费管理应当与政府财政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相衔接。
这样,政府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标准的确定, 与各级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有直接的联系, 如果财政部门不负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事务,就难以掌握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无法编制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从而影响整个预算的执行。
同时,由财政部门管理相关事项,也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从而推进预算外资金不断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政府收费事项从物价剥离后物价部门专司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核定工作, 这样,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的收费分别实行规范化管理, 而且可以较好地解决目前我国各地收费过多过滥等问题。
2.立即停止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税的政策。
笔者认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一种行政手段。
是政府财政非税收入,根本不存在纳税问题。
反过来说,如果是应税项目,它本身就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应划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范畴。
为此, 建议国家财政部费管理部门重新审视行政事业收费纳税问题, 一是尽快出台政策文件,将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剔除行政事业收费序列,明确界定其经营服务性收费性质。
实施税务管理,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并照章纳税;二是尽快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纳税政策依据,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票据的政策规范。
3.积极推行各级地方人大审议预算内、预算外两部分财力的预算、决算制度。
把预算外资金从整体上作为地方财政资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管理, 使公共分配领域中体现政府职能的非税收入分配活动纳入财政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从项目设立到预算决算,全面接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和监督。
4.进一步改革现行复式预算体系,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各级财政的政府公共预算,建立税收和非税收入于一体的地方税收体系, 实现一个区域范围内预算内外财力的统筹使用和合理调配。
(四)加强预算外资金法制建设,净化财政收支环境。
应该由政府从财政收入中全额拨付,绝不能再允许由部门和单位自筹。
对于那些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部门和单位, 应在不影响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按照服务性收费标准略高于成本的原则,由其自筹资金解决经费来源。
对那些纯经营性的单位,应通过机构改革,逐步推向社会,促其走向市场,以价代费,自行发展。
(五)加强政策宣传,严格审计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要在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配置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适时向社会各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求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在坚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对违纪违规案件,对人民群众举报的违纪案件,要做到举报必查,查实必纠,再犯重处,绝不姑息迁就,以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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