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
涉及国家安全的, 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 家安全审查。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应按照 前述“一般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文件及行政决定,并由 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中国证监会 csrc.gov 时间:2010 年 08 月 02 日 来源:
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国发[2005]10 号)的规定和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关于青鸟华光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宜的复函》 新出厅字[2007]66 号) ( , 结合审核实践,对于上市公司重组中可能产生文化产业准入问题的,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非公有资本可以进入以下文化产业领域: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 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 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 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二)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三)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 (四)出版物印刷、 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五)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 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六)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七)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 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 二、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以下文化产业领域:
4
中国财务总监网(chinacfo.net)整理 整理 中国财务总监网
(一)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 、电视台(站) 、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 、转播台(站) 、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 台(站) 、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 (二)不得利用信息
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 (三)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 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三、对于进入上述第一条第(五)(六)项领域的
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 51% 、 以上,非公有资本不得超过 49%。但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 务的企业。 四、非公有资本经营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事项须经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产业事项须取得新闻出版行业出管部门的批准。 五、 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按照 ( 号)的规定办理,具体如下: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 万元 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 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对于涉及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的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