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事项,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前,不受理其申请。
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中国证监会 csrc.gov 时间:2010 年 08 月 02 日 来源: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一百九十五条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短线交易的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在监管实践中,上述人员 短线交易的案例频频发生。 考虑到短线交易个案的具体情节以及有限的监管资源, 并非所有 的短线交易均受到行政处罚。为明确监管标准,现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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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 交易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由证监会上市部、地方证监局按照辖区监 管责任制的要求,对短线交易行为立案调查; 三、对于金额较小、无主观故意或其他情节轻微的短线交易行为,由地方证监局、证券 交易所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实施相应的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措施; 四、 行政许可申请中出现短线交易的, 证监会根据上述监管措施及危害后果消除情况等 进行综合判断,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公布重组预案时能否不披露交易对方? 公布重组预案时能否不披露交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调整交易
对方 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应履行什么样的
程序?
中国证监会 csrc.gov 时间:2010 年 08 月 02 日 来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八条及《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了交易对象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发生调整 时的安排,结合审核实践,对于前述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对交易对象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以 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 件》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 文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预案。; ”“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二)交易 对方基本情况。 ”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明确披露 该项重组的交易对象及其基本情况。 二、交易对象的调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 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的, 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 。其中, “交易对象的重大调整”不仅 包括交易对象的变更,也包括交易对象范围的调整。因此,上市公司在重组
方案中增加或减 少交易对象应当视为对方案的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此外,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和交易对方非因充分正当事由, 撤销、中止重组方案或者对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要交易对象、变 更主要标的资产等)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单位和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人无故变更主要交易对象面 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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