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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与相近刑法概念辨析(2)

2009-1-16 22:06:00不详 【字体: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背叛祖国罪中行为人勾结的外国;私放在押人员罪中的在押人员等等。我们认为,以上这些都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事物,是犯罪成立所不能或缺的,应该属于犯罪构成的内容。虽然它们都是行为直接作用或指向的对象,但却不能直接体现犯罪客体的客观存在,因此在犯罪构成中只能是行为对象,它与犯罪对象同时存在,属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的内容之一。

  1行为对象的概念和内容

  在界定行为对象之前,必须了解什么是行为。行为就一般意义上理解,是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1]刑法中的行为概念在中外理论界争论很大,诸多观点杂存。但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它应当具有多种含义,具体包括人的单纯的身体动静的无意行为和有意行为;包含结果的行为和不包含结果的行为;危害行为和非危害行为。因此对于我国刑法中所使用的行为一词的理解,必须结合对适用的条文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确定。在这里,由于我们所要研究的是与犯罪的成立有关的问题,也就是犯罪构成问题,因此刑法中的行为就专指危害行为,它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要件,是指行为人在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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