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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与相近刑法概念辨析(5)

2009-1-16 22:06:00不详 【字体: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给行为对象下如下定义:行为对象是指界定危害行为所要求的,危害行为直接指向或作用的具体的人或者物。

  2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的关系

  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是两个相互区别又具有密切联系的事物。它们的联系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具有相同的属性

  根据哲学原理,主体和客体是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的一对范畴,两者通过行为相联系,客体就是主体行为作用的对象。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都属于对象,从一般意义上说,都是与主体相对应而存在的客体,是主体行为的标的物。因此,它们具有相同的属性,即客观性、对象性和可改变性。所谓的客观性就是指它们都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对象性是指它们不是自在的事物,而是主体在活动中设置的对象,是客观世界中同主体活动有功能联系而被具体指向的对象。可改变性是指作为它们两者内容的必须是主体的行为可以改变的客观存在事物,包括直接的与间接的,有形的和无形的,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

  (二)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出现重合

  当将犯罪对象的内容界定为有形的、物质性的事物即具体的人或者具体的物时,两者的内容就会出现重合。如杀人罪的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其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与犯罪对象相同也是具体的人;再如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行为对象也是公私财产,两者发生了重合。正如我们前面已经论述,任何犯罪都是具体的,受犯罪行为侵犯的权利或利益也应该是具体的,表明权利或利益客观存在的现象形态也必须是具体的,将人和物作为犯罪对象的内容固然没有什么错误,但人的权利或利益有多种多样,如生命权、自由权、健康权等等,这些具体的权利不是通过人的全部来体现其存在的,而是由人的生命、健康、行为等来体现;同人一样,物也是以其形状、位置、归属关系以及存在状态来体现凝结在物上的具体权利或者利益。因此,仅仅认为犯罪对象的内容是具体的人或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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