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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与相近刑法概念辨析

2009-1-16 22:06:00不详 【字体:

一、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犯罪客体的概念,同时也有犯罪对象概念。如果说对犯罪对象的研究不够深入的话,那么对于行为对象有关问题的探讨更是鲜有人问津,即便有的学者提出行为对象的概念,也只是以之作为犯罪对象的代名词而使用,于是,在理论中,似乎没有必要存在独立于犯罪对象之外,与犯罪对象同时存在的行为对象的概念。但是,在现实中,却存在着一些行为直接指向或作用的,而又不属于犯罪对象的内容,它们在说明行为时又是不得不涉及的事物,对具体犯罪的成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在走私毒品罪中,行为直接指向的事物是毒品。根据我国理论界的通论观点,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物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之间是一种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毒品虽然是物,但它本身既不是立法者设立走私毒品罪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也不是该罪犯罪客体──国家对毒品正常监管秩序客观存在的物质表现即犯罪对象。因此,毒品并不是走私毒品罪中受侵害的事物,反而是国家予以取缔的对象。而在走私毒品罪中,毒品又是认定该罪必不可少的内容,很难设想离开了毒品可以说明或者成立走私毒品罪。这样,按照通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毒品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就成了没有地位却是认定走私毒品罪所必需的内容。类似还有走私假币罪或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走私淫秽物品罪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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